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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等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涂蔷0571-87054043;鄢彬0571-87055374 邮箱:tuqiang@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4日 附件: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关于“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等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育种专项”)是按照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要求,以增强育种能力为核心,以浙江省农业战略产业和主导产业为重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集聚整合全省优势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围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挖掘创制、新品种选育、育种共性关键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研究等重点领域协同攻关的科技计划。育种专项隶属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重大科技专项(含“尖兵”计划、“领雁”计划、重大社会公益计划、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等四类项目)共同构成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体系。 第二条 育种专项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坚持“持续、稳定、赋权”原则,按照“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绩效导向、协同攻关”思路,从种质材料、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推动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资源一体化配置。育种专项建立协作攻关机制,设立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攻关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育种专项实施周期为五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三条 组织管理部门。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育种专项,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资金,制定总体实施方案,负责对专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协调处理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委托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总牵头单位,协助省科技厅组织专项实施。 第四条 协作攻关组。协作组由协作组组长(首席专家)、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全面落实领域内攻关任务,集聚整合全省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和种业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协作组按照本办法制定领域管理实施细则,成立领域咨询专家组、执行专家组,报省科技厅。 第五条 协作组组长(首席专家)。各领域实行协作组组长和依托单位负责制,协作组组长负责主持协作组内日常工作,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课题和经费,定期抽查督导课题进展,组织开展年度考评,确保按计划执行。依托单位为协作组组长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经费管理和监督等。各协作组另设副组长,加强人才梯队培育,协助组长做好日常管理。 第六条 育种专项专家库。依托浙江省科技专家库,设置育种专项标签,建立育种专项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和种业企业的育种技术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名单经厅领导审批后确定,可视情及时调整。 第三章 专项组织实施第七条 确定协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协作组组长由具有较高知名度、学术威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省内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担任;协作组组长原则上任期内不超过60周岁,副组长任期内不超过50周岁。协作组组长、副组长按照延续稳定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五年选任一次;原则上由原协作组组长负责推荐候选人,省科技厅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综合评审后确定。协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变更按原程序进行。 第八条 编制指南和实施方案。在省科技厅统一组织下,协作组组长会同领域咨询专家组根据浙江省相关产业发展需求和国内外种业发展趋势,编制专项项目及课题指南,经协作组组织专家初评、省科技厅会评后,在此基础上形成总体实施方案,报厅党组会和厅务会审定。专项指南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课题申报。组织省内优势力量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课题申报。课题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及种业企业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较好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创新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企业为主体申报课题,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优先支持40岁(含)以下青年专家申报的课题。 (三)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历次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条 评审与立项。协作组组长组织形式审查及申报初评工作;省科技厅组织会议评审,并全程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课题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初评和会议评审各50分,以评审总分为基础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经厅党组会、厅务会审定和公示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各协作组根据课题立项情况凝练形成项目任务,统筹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合同书签订。育种专项实行项目、课题分级合同书管理,协作组组长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课题负责人与协作组签订课题合同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育种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号)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方式,根据五年项目周期,每年拨付项目合同中省财政经费的20%。 第十四条 根据“定额资助先启动,依据成果后分配”原则,育种专项资金按照使用类别分为课题经费、运行经费和机动经费。运行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机动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机动经费重点用于育种团队取得成果的奖励性补助和后引进单位的经费支持。各协作组须制定机动经费分配方案,并在补充合同中明确使用方式。 第五章 专项管理第十五条 加强育种专项管理。省科技厅全面负责育种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协作组组长在依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负责项目任务落实和课题实施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任务落实和子课题实施管理,同时强化各级依托单位法人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持续扩大赋权范围。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规定调整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备。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协作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研发任务和绩效指标、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协作组组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经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由总牵头单位会同各协作组做好平台的管理运维,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育种进展等管理信息,加强成果共享及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学习机制。各协作组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信息(亮点工作),由总牵头单位汇编成工作简报。各协作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交流会,不定期组织开展省内外学习考察、新品种示范展示等活动,加强组内单位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育种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开放竞争机制。鼓励各协作组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创新型人才,不断补充吸收种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力量进入协作组。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科研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商业化育种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鼓励育种成果转让、使用等所得费用反哺育种工作。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强化绩效导向,推动专项管理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围绕前沿技术突破、种质资源创制、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人才引育等方面开展评价。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价、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协作组牵头组织咨询专家组和相关专家成立考评小组,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实施退出机制、调整和拨付下一年课题经费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每年组织育种专项年度总结会议,对各协作组年度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期评价。在第3年年底举行,与第3年年度考核合并开展,及时了解项目和课题的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项目和课题验收。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课题验收由协作组组织开展,对约定内容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课题验收完成后,协作组组长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从育种专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各协作组答辩,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机制直接挂钩。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轮协作组组长、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完善协作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协作组在领域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内部监管、绩效考评与奖励内容,定期开展投入绩效的评估和考核,在项目经费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 第七章 成果与档案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应分别建立从立项到验收全过程的科技档案,作为执行过程的主要依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其转化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标注和标识管理,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论文和标准等成果,应标注“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英文标注Zhe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jor Program on Agricultural New Variety Breeding)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的依据。在建立的各类基地(种质资源圃、育种试验基地、示范推广基地等)周边应按统一要求竖立明显的长期标识标牌。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ND/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山泰科技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关注我们了解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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